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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解答《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二)

时间: 2018-06-14 10:07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机构:   点击:-
生态环境部解答《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二)

问:《办法》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如何衔接?
答:《办法》规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生产运行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以及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问:《办法》有关管理要求与排污许可制度如何衔接?
答: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我部正在全面开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将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对于涉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重点对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严格管控,大力推动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管控制度;对于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明确防治措施以及运行管理要求,如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中规定此类企业应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进行渗漏泄漏监测等要求。

问:工矿企业泄漏、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如何处罚?
答:可以依据其他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如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处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18-06/03/content_52958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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